建標127-2009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免費下載
日期:17-06-01 / 作者: 科瓦特小科 / 出處: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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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
建標127——2009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
建標127——2009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2
第二章 建設規(guī)模與項目構成………………………………………………………2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3
第四章 建設用地……………………………………………………………………5
第五章 規(guī)劃布局……………………………………………………………………5
第六章 建筑標準……………………………………………………………………5
第七章 儀器設備裝備及其他相關指標……………………………………………6
附錄一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實驗用房建筑面積指標………………………7
附錄二 實驗室主要儀器裝備標準……………………………………………………9
附錄三 本建設標準用詞和用語說明 ………………………………………………12
附件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下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需要,提高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項目決策水平和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正確掌握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建設規(guī)模,滿足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發(fā)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其他各級各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功能用房建設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是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tǒng)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jù),是審查項目設計和監(jiān)督檢查項目實施的重要尺度。
第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必須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堅持科學、合理、經(jīng)濟、適用的原則,從本地區(qū)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實際出發(fā),正確處理現(xiàn)狀與發(fā)展、需求與可能的關系,做到規(guī)模適宜、功能適用、裝備適度、經(jīng)濟合理、安全衛(wèi)生。
第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qū)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區(qū)域衛(wèi)生規(guī)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xiàn)有衛(wèi)生資源和基礎設施條件,避免重復建設。
第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除執(zhí)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定額、指標的規(guī)定。
第二章 建設規(guī)模與項目構成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規(guī)模,應根據(jù)其基本功能定位、機構人員編制數(shù),結合區(qū)域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與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的要求確定。
第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項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設施和場地組成。
房屋建筑由實驗用房、業(yè)務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構成。
配套設施由供配電、弱電、空調、給排水、消防等各地區(qū)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須配備的設施,以及屬于根據(jù)當?shù)貧獾群驐l件特殊配置固體廢棄物處理、采暖鍋爐、蒸汽鍋爐或熱交換設施、廢水處理、公共浴室等設施的,或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節(jié)能或環(huán)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設施構成。
場地由道路、綠地、停車場等部分構成。
第九條 實驗用房、業(yè)務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建設規(guī)模應遵循滿足基本功能、兼顧未來發(fā)展的原則確定。
特殊用途實驗用房應根據(jù)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設置。
第十條 配套設施的建設,應按照節(jié)約、通用的原則,充分利用社會公共設施。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積指標應按省級70m2/人、地級65m2/人、縣級60m2/人確定(人指編制管理部門確定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編制人員),原則上不超過表1規(guī)定。
表1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規(guī)模
注:經(jīng)濟較發(fā)達或和疾病預防控制任務繁重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其建筑面積可在上表規(guī)定的標準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積;承擔國家重點任務的實驗室,按認證要求增加相應面積。直轄市、重點城市可根據(jù)其服務內容或疾病預防控制能力按同級高標準規(guī)劃建設。
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規(guī)模按功能需求與人員編制另行確定。
第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類用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務需求,參照表2確定。
表2 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積分類構成(%)
注:人均行政辦公用房面積不得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guī)定。
第十三條 經(jīng)論證批準設置特殊實驗用房的,其建筑面積指標按附錄A的規(guī)定計算。
第十四條 承擔在職人員培訓和教學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可在總建筑面積的基礎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積。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用地應堅持科學、合理、節(jié)約的原則,在滿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未來發(fā)展。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用地容積率宜為1.2-2.0。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綠化用地應符合當?shù)赜嘘P規(guī)定。
第五章 規(guī)劃布局
第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較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二、周邊宜有便利的水、電、路等公用基礎設施。
三、地形規(guī)整,交通方便。
四、避讓飲用水源保護區(qū)。
五、避開化學、生物、噪聲、振動、強電磁場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場所。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規(guī)劃,一次建設,確有困難的可一次規(guī)劃,分期建設。在總體布局時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正確處理功能分區(qū)以及各分區(qū)之間相互聯(lián)系與分隔的關系,科學布置各類建筑物,合理組織人流、物流。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實驗用房宜與業(yè)務、保障、行政等其他功能用房分開設置,實驗用房宜處于當?shù)叵募拘★L頻上風向。不同類別實驗用房宜獨立設置。
第六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設計應以科學合理、安全衛(wèi)生、經(jīng)濟適用、環(huán)保節(jié)能為原則,同時滿足周邊環(huán)境與城鎮(zhèn)規(guī)劃要求。
第二十一條 除有特殊要求外,實驗用房的布局、朝向、間距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區(qū)段,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二、不屬于本條第一款的縣、縣級市及以上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用房的結構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結構或鋼結構。
第二十四條 設置實驗用房等的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二十五條 建筑內部實驗區(qū)與實驗人員辦公、公共垂直通道等非實驗區(qū)域相互隔離,并滿足人流、物流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垂直布局應遵循便于廢氣的處理排放與稀釋,有利于工程管網(wǎng)設置,以及各類功能區(qū)相對獨立集中布置的原則進行。
實驗、業(yè)務、保障及行政等各類功能用房集中在一個樓宇的,實驗用房宜置于樓宇上部。各類實驗用房集中在一個樓宇的,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動物實驗)、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第二十七條 實驗用房宜安裝電梯,四層及以上的設置實驗用房的建筑應安裝電梯。設置電梯的至少有一部貨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貨梯。有條件的宜設置獨立的污物電梯。
第二十八條 實驗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對有避光要求的實驗用房應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無特別要求的實驗用房,內隔墻宜采用輕質材料,并具有良好的可視性。內隔墻材料應具備牢固、保溫、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的特性。
頂棚、墻面的材料、構造應滿足不起塵、不積灰、吸附性小、耐腐蝕、防水與易清洗的要求。
地面材料應滿足耐腐蝕、耐磨損、易沖洗及防滑的要求。潔凈實驗用房,負壓生物安全實驗用房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實驗用房地面材料還應滿足整體無縫隙的要求。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實驗用房,其建筑布局、維護結構應滿足相應的專業(yè)要求。
第三十條 實驗廢水排水系統(tǒng)應與其他排水系統(tǒng)分開設置。對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以及毒理(動物)實驗用房的廢水,宜分別設置排水管道。
涉及酸、堿及有機溶劑的實驗用房,水槽、排水管道應耐酸、堿及有機溶劑腐蝕。
第三十一條 實驗廢水應進行無害化處理,水質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要求。
第三十二條 易受化學物質灼傷的實驗區(qū)域內,宜設置洗眼設施和緊急沖淋裝置。當受條件限制時應在緊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區(qū)域,或交通便利、服務半徑較小的區(qū)域,設置共用洗眼設施和緊急沖淋裝置。
對于二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用房,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設置洗眼設施和緊急沖淋裝置。
有條件的實驗用房應設置與檢測工作范圍相應的有毒有害因素報警器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三條 實驗用房環(huán)境溫、濕度應符合實驗環(huán)境需要??照{系統(tǒng)不得造成不同實驗用房之間空氣交換,并應滿足使用靈活、節(jié)能的要求。
具有潔凈度、溫濕度、壓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類別的實驗用房,應采用獨立的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
第三十四條 對于集中大量釋放有害物的實驗操作點,應采取局部機械排風措施。對于分散、微量釋放有害物的實驗用房,宜采取全面機械通風措施。
同時采用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措施的,應避免全面通風對局部排風氣流產生橫向干擾。
第三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供電應留有足夠的負荷余量,設施應安全可靠,采用雙路供電。不具備雙路供電條件的,應設置自備電源。有特殊要求的,應配備不間斷電源。
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宜設置獨立的接地系統(tǒng)。
第三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應設置防雷系統(tǒng)。計算機網(wǎng)絡機房、大型儀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宜設置獨立的防雷系統(tǒng)。
第三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應設置完善的綜合布線、計算機網(wǎng)絡系統(tǒng),并設置樓宇自控系統(tǒng)。安全防范應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
第三十八條 實驗用臺柜的基材應符合環(huán)保要求,面材應具備理化性能好、耐腐蝕、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點,結構與配件應滿足人類功效學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七章 儀器設備裝備及其他相關指標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jù)所承擔的工作類型、職責和任務應配備的儀器設備參照附錄B執(zhí)行。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所需設備裝備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編制。在評估或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時,實驗用房可參照建設地區(qū)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筑工程造價的2~4倍確定,其他用房可參照1.5~2倍確定。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價可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第四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經(jīng)濟評價,應按國家現(xiàn)行《建設項目經(jīng)濟評價方法與參數(shù)》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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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
建標127——2009
| 主編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 |
| 批準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 |
| 施行日期: | 2010 年3月1 日 |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
建標127——2009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2
第二章 建設規(guī)模與項目構成………………………………………………………2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3
第四章 建設用地……………………………………………………………………5
第五章 規(guī)劃布局……………………………………………………………………5
第六章 建筑標準……………………………………………………………………5
第七章 儀器設備裝備及其他相關指標……………………………………………6
附錄一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實驗用房建筑面積指標………………………7
附錄二 實驗室主要儀器裝備標準……………………………………………………9
附錄三 本建設標準用詞和用語說明 ………………………………………………12
附件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下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需要,提高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項目決策水平和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正確掌握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建設規(guī)模,滿足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發(fā)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其他各級各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功能用房建設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是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tǒng)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jù),是審查項目設計和監(jiān)督檢查項目實施的重要尺度。
第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必須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堅持科學、合理、經(jīng)濟、適用的原則,從本地區(qū)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實際出發(fā),正確處理現(xiàn)狀與發(fā)展、需求與可能的關系,做到規(guī)模適宜、功能適用、裝備適度、經(jīng)濟合理、安全衛(wèi)生。
第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qū)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區(qū)域衛(wèi)生規(guī)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xiàn)有衛(wèi)生資源和基礎設施條件,避免重復建設。
第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除執(zhí)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定額、指標的規(guī)定。
第二章 建設規(guī)模與項目構成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規(guī)模,應根據(jù)其基本功能定位、機構人員編制數(shù),結合區(qū)域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與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的要求確定。
第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項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設施和場地組成。
房屋建筑由實驗用房、業(yè)務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構成。
配套設施由供配電、弱電、空調、給排水、消防等各地區(qū)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須配備的設施,以及屬于根據(jù)當?shù)貧獾群驐l件特殊配置固體廢棄物處理、采暖鍋爐、蒸汽鍋爐或熱交換設施、廢水處理、公共浴室等設施的,或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節(jié)能或環(huán)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設施構成。
場地由道路、綠地、停車場等部分構成。
第九條 實驗用房、業(yè)務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建設規(guī)模應遵循滿足基本功能、兼顧未來發(fā)展的原則確定。
特殊用途實驗用房應根據(jù)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設置。
第十條 配套設施的建設,應按照節(jié)約、通用的原則,充分利用社會公共設施。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積指標應按省級70m2/人、地級65m2/人、縣級60m2/人確定(人指編制管理部門確定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編制人員),原則上不超過表1規(guī)定。
表1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規(guī)模
| 類別 | 服務人口(萬人) | 建筑面積(m2) |
| 省級 | >7000 | 24000~34000 |
| >4000 | 18500~24000 | |
| >1000 | 13000~18500 | |
| <1000 | 7500~13000 | |
| 市級 | >500 | 5800~7000 |
| >300 | 4700~5800 | |
| >100 | 3500~4700 | |
| <100 | 2500~3500 | |
| 縣級 | >80 | 4100~6150 |
| >40 | 2450~4100 | |
| >10 | 1250~2450 | |
| <10 | 850~1250 |
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規(guī)模按功能需求與人員編制另行確定。
第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類用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務需求,參照表2確定。
表2 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積分類構成(%)
| 級別 | 實驗用房 | 業(yè)務用房 | 保障用房 | 行政用房 |
| 省級 | 41-50 | 24-34 | 20-24 | 3-6 |
| 地級 | 40-48 | 24-28 | 21-28 | 4-6 |
| 縣級 | 35-42 | 23-25 | 25-32 | 6-10 |
第十三條 經(jīng)論證批準設置特殊實驗用房的,其建筑面積指標按附錄A的規(guī)定計算。
第十四條 承擔在職人員培訓和教學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可在總建筑面積的基礎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積。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用地應堅持科學、合理、節(jié)約的原則,在滿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未來發(fā)展。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用地容積率宜為1.2-2.0。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綠化用地應符合當?shù)赜嘘P規(guī)定。
第五章 規(guī)劃布局
第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較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二、周邊宜有便利的水、電、路等公用基礎設施。
三、地形規(guī)整,交通方便。
四、避讓飲用水源保護區(qū)。
五、避開化學、生物、噪聲、振動、強電磁場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場所。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規(guī)劃,一次建設,確有困難的可一次規(guī)劃,分期建設。在總體布局時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正確處理功能分區(qū)以及各分區(qū)之間相互聯(lián)系與分隔的關系,科學布置各類建筑物,合理組織人流、物流。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實驗用房宜與業(yè)務、保障、行政等其他功能用房分開設置,實驗用房宜處于當?shù)叵募拘★L頻上風向。不同類別實驗用房宜獨立設置。
第六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設計應以科學合理、安全衛(wèi)生、經(jīng)濟適用、環(huán)保節(jié)能為原則,同時滿足周邊環(huán)境與城鎮(zhèn)規(guī)劃要求。
第二十一條 除有特殊要求外,實驗用房的布局、朝向、間距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區(qū)段,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二、不屬于本條第一款的縣、縣級市及以上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用房的結構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結構或鋼結構。
第二十四條 設置實驗用房等的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二十五條 建筑內部實驗區(qū)與實驗人員辦公、公共垂直通道等非實驗區(qū)域相互隔離,并滿足人流、物流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垂直布局應遵循便于廢氣的處理排放與稀釋,有利于工程管網(wǎng)設置,以及各類功能區(qū)相對獨立集中布置的原則進行。
實驗、業(yè)務、保障及行政等各類功能用房集中在一個樓宇的,實驗用房宜置于樓宇上部。各類實驗用房集中在一個樓宇的,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動物實驗)、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第二十七條 實驗用房宜安裝電梯,四層及以上的設置實驗用房的建筑應安裝電梯。設置電梯的至少有一部貨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貨梯。有條件的宜設置獨立的污物電梯。
第二十八條 實驗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對有避光要求的實驗用房應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無特別要求的實驗用房,內隔墻宜采用輕質材料,并具有良好的可視性。內隔墻材料應具備牢固、保溫、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的特性。
頂棚、墻面的材料、構造應滿足不起塵、不積灰、吸附性小、耐腐蝕、防水與易清洗的要求。
地面材料應滿足耐腐蝕、耐磨損、易沖洗及防滑的要求。潔凈實驗用房,負壓生物安全實驗用房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實驗用房地面材料還應滿足整體無縫隙的要求。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實驗用房,其建筑布局、維護結構應滿足相應的專業(yè)要求。
第三十條 實驗廢水排水系統(tǒng)應與其他排水系統(tǒng)分開設置。對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以及毒理(動物)實驗用房的廢水,宜分別設置排水管道。
涉及酸、堿及有機溶劑的實驗用房,水槽、排水管道應耐酸、堿及有機溶劑腐蝕。
第三十一條 實驗廢水應進行無害化處理,水質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要求。
第三十二條 易受化學物質灼傷的實驗區(qū)域內,宜設置洗眼設施和緊急沖淋裝置。當受條件限制時應在緊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區(qū)域,或交通便利、服務半徑較小的區(qū)域,設置共用洗眼設施和緊急沖淋裝置。
對于二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用房,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設置洗眼設施和緊急沖淋裝置。
有條件的實驗用房應設置與檢測工作范圍相應的有毒有害因素報警器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三條 實驗用房環(huán)境溫、濕度應符合實驗環(huán)境需要??照{系統(tǒng)不得造成不同實驗用房之間空氣交換,并應滿足使用靈活、節(jié)能的要求。
具有潔凈度、溫濕度、壓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類別的實驗用房,應采用獨立的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
第三十四條 對于集中大量釋放有害物的實驗操作點,應采取局部機械排風措施。對于分散、微量釋放有害物的實驗用房,宜采取全面機械通風措施。
同時采用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措施的,應避免全面通風對局部排風氣流產生橫向干擾。
第三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供電應留有足夠的負荷余量,設施應安全可靠,采用雙路供電。不具備雙路供電條件的,應設置自備電源。有特殊要求的,應配備不間斷電源。
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宜設置獨立的接地系統(tǒng)。
第三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應設置防雷系統(tǒng)。計算機網(wǎng)絡機房、大型儀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宜設置獨立的防雷系統(tǒng)。
第三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應設置完善的綜合布線、計算機網(wǎng)絡系統(tǒng),并設置樓宇自控系統(tǒng)。安全防范應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
第三十八條 實驗用臺柜的基材應符合環(huán)保要求,面材應具備理化性能好、耐腐蝕、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點,結構與配件應滿足人類功效學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七章 儀器設備裝備及其他相關指標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jù)所承擔的工作類型、職責和任務應配備的儀器設備參照附錄B執(zhí)行。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所需設備裝備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編制。在評估或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時,實驗用房可參照建設地區(qū)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筑工程造價的2~4倍確定,其他用房可參照1.5~2倍確定。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價可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第四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經(jīng)濟評價,應按國家現(xiàn)行《建設項目經(jīng)濟評價方法與參數(shù)》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附錄一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實驗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附表1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實驗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續(xù)附表1
注:表中實驗用房面積中不包含實驗人員辦公室、監(jiān)控室。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實驗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附表1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實驗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 項 目 名 稱 |
建筑面積 (㎡) |
備 注 | |||
| 項目功能 | 室內環(huán)境要求 | 其他 | |||
|
負壓狀態(tài)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
40~70 | 適用于對人體、動植物或環(huán)境具有較大乃至高度危害或具有潛在危險的致病因子,但實驗過程對健康成人、動物和環(huán)境可能卻相對不易造成嚴重危害的實驗 | 主實驗室相對于大氣壓宜為-20 Pa~-30Pa,相鄰相通房間壓差為10 Pa~15Pa,潔凈度為7級~8級。如果涉及較大潛在危害的操作,宜采用全新風系統(tǒng),排出空氣經(jīng)過高效濾器過濾 | 表中面積以設置一間主實驗室、室內放置一臺生安柜計;每增加一臺生安柜,需相應增加約10m2建筑面積 | |
| 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 BSL-3 | 110~160 | 適用于對人體、動植物或環(huán)境具有高度危害性,易通過直接接觸或氣溶膠使人傳染上嚴重的甚至是致命疾病,或對動植物和環(huán)境具有高度危害,通常有預防和治療措施的實驗 | 依照現(xiàn)行國家標準《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guī)范》GB50346執(zhí)行 |
1表中面積以設置一間主實驗室、室內放置一臺生安柜計;每增加一臺生安柜,需相應增加約10m2建筑面積; 2表中面積以設置一間動物室計;每增加一間小動物室,宜相應增加20~25m2建筑面積,每增加一間中動物室,宜相應增加30~40m2建筑面積; 3含“大型”動物(如牛等)的實驗室,建筑面積應根據(jù)實際需要設置 |
| ABSL-3 (含小動物實驗室) | 120~180 | ||||
| ABSL-3 (含中動物實驗室) | 140~200 | ||||
| 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 BSL-4 | 按實際需要確定 | 適用于對人體、動植物或環(huán)境具有高度危害性,通過氣溶膠途徑傳播或傳播途徑不明,或未知的、高度危險的致病因子,實驗過程對健康成人、動物和環(huán)境極易造成嚴重危害,沒有預防和治療措施的實驗 | 依照現(xiàn)行國家標準《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guī)范》GB50346執(zhí)行 | |
| ABSL-4(含小動物實驗室) | |||||
| ABSL-4(含中動物實驗室) | |||||
|
電子顯 微鏡室 |
透射電鏡室 | 50~60 | 透射電鏡檢測 |
溫度15℃~30℃ 濕度≤70% |
防振動; 防電磁干擾 |
| 掃描電鏡室 | 25~35 | 掃描電鏡檢測 | |||
| 樣品制備室 | 40~50 | 樣品制備、超薄切片等 | |||
| 暗室 | 15~20 | 電鏡照片沖印 | |||
| PCR實驗室 | 試劑配制室 | 25~35 | 聚合酶鏈反應實驗 | 宜微正壓 |
1適用于有一定生物安全隱患的實驗; 2實驗流向、氣流、人流、物流均為單向流 |
| 樣品處理室 | 20~30 | 宜為BSL-2或以上等級實驗室 | |||
| 核酸擴增室 | 20~30 | 壓強不高于樣品處理室,局部5級凈化 | |||
| 產物分析室 | 20~30 | 壓強低于核酸擴增室 | |||
| 項 目 名 稱 |
建筑面積 (㎡) |
備 注 | |||
| 項目功能 | 室內環(huán)境要求 | 其他 | |||
| 全自動微生物儀實驗室 | 40~60 | 細菌分子生物學鑒定 | 根據(jù)實驗對象選擇常壓或負壓 | ||
| 冷房 | 20~40 | 分子生物學試驗及試劑存貯 | 4℃~8℃ | ||
| 曖房 | 20~40 | 細菌培養(yǎng) | 37℃±1℃ | ||
| 環(huán)境測試倉 | 60~80 | 建筑材料有毒有害物質釋放量檢測;空氣凈化產品效果檢測 |
恒溫恒濕 溫度23℃±0.5℃、濕度45%±5% 換氣次數(shù)1次/h和0次/h |
倉體30m3 | |
| SPF級實驗室動物房 | 大型 | 800~1200 | SPF級動物實驗 |
溫度20℃~25℃、濕度40%~70% 潔凈度7級 換氣次數(shù)10次~20次 |
|
| 中型 | 400~800 | ||||
| 小型 | 200~400 | ||||
| 消毒產品消毒效果檢測室 | 空氣檢測室 | 50~80 | 消毒產品消毒效果檢測 |
恒溫恒濕 溫度20℃~25℃、濕度50%~70% 換氣次數(shù)0次/h |
|
| 百級潔凈室 | 40~60 | 無菌檢查 | 潔凈度局部5級周邊7級 | ||
| 實驗室藥效測試室 | 100~130 | 衛(wèi)生殺蟲產品藥效檢測室 |
恒溫恒濕 溫度26℃±1℃ 濕度60%±5% |
||
| 模擬現(xiàn)場測試室 | 60~80 | 衛(wèi)生殺蟲產品模擬現(xiàn)場藥效檢測 |
恒溫恒濕 溫度20℃~30℃ 濕度55%~65% |
||
|
等離子光譜儀/質譜儀檢測室 (ICP/MS室) |
60~80 | 水、食品、化妝品等方面微量元素一次多項檢測 |
潔凈度6級~7級 溫度18℃~26℃ 濕度<80% |
||
| 二噁英實驗室 | 250~300 | 二噁英檢測 |
潔凈度6級~7級 前處理室:負壓、溫度18℃~27℃ 濕度40%~60% 磁質譜室:正壓、溫度22℃±1℃ 濕度35%±5% |
||
| γ譜儀實驗室 | 80 | 放射性核素定量分析 | 據(jù)鉛室重量確定樓板承重 | ||
| 放射源照射場 | 100 | 防護器材性能測試、儀器效驗 | 墻體、門、通風管、電線管等符合屏蔽要求 | ||
| 放射化學實驗室 | 100 | 水、食品放射性測量 | 內部表面材料耐酸堿腐蝕 | ||
附錄二
實驗室主要儀器裝備標準
附表 2 實驗室主要儀器裝備標準
| 序號 | 儀器設備名稱(類別) | 省 | 地(市) | 縣 |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 1 | 微生物鑒定系統(tǒng) | 2 | 1 | |||||||
| 2 | 微生物鑒定及藥敏測試系統(tǒng) | 1 | 2 | 1 | ||||||
| 3 | 微生物過濾檢測系統(tǒng) | 1 | 1 | 1 | 1 | |||||
| 4 | 微型全自動熒光酶標鑒定儀 | 2 | 1 | |||||||
| 5 | 放射免疫分析儀 | 1 | 1 | |||||||
| 6 | PCR擴增儀(實時、熒光) | 2 | 1 | |||||||
| 7 | PCR擴增儀 | 2 | 6 | 1 | 3 | 1 | ||||
| 8 | 電泳系統(tǒng) | 2 | 6 | 1 | 3 | 1 | ||||
| 9 | 脈沖凝膠電泳儀 | 1 | ||||||||
| 10 | 微生物基因指紋鑒定系統(tǒng) | 1 | ||||||||
| 11 | 酶標儀 | 3 | 6 | 2 | 4 | 1 | 2 | |||
| 12 | 自動洗板機 | 3 | 6 | 2 | 4 | 1 | 2 | |||
| 13 | 多頭移液器(套) | 10 | 60 | 5 | 30 | 3 | 5 | |||
| 14 | 空氣微生物采樣器 | 2 | 4 | 1 | 2 | 1 | 2 | |||
| 15 | 水中微生物膜過濾裝置 | 1 | 2 | 1 | 1 | |||||
| 16 | 超凈工作臺 | 10 | 20 | 4 | 6 | 2 | 3 | |||
| 17 | 生物安全柜 | 10 | 15 | 3 | 5 | 1 | 2 | |||
| 18 | 生物顯微鏡 | 8 | 25 | 5 | 15 | 2 | 5 | |||
| 19 | 生物解剖鏡 | 2 | 4 | 1 | 2 | 1 | ||||
| 20 | 倒置顯微鏡 | 2 | 8 | 2 | 1 | |||||
| 21 | 熒光顯微鏡 | 2 | 5 | 1 | 3 | 1 | ||||
| 22 | 暗視野顯微鏡 | 1 | 2 | 1 | 1 | 1 | ||||
| 23 | 電子顯微鏡 | 1 | ||||||||
| 24 | 超薄切片機 | 1 | 1 | |||||||
| 25 | 核酸蛋白轉膜儀 | 3 | 1 | |||||||
| 26 | 紫外核酸蛋白測定儀 | 1 | 1 | |||||||
| 27 | 雜交爐 | 2 | 1 | |||||||
| 28 | 自動凝膠成像儀 | 1 | 4 | 1 | ||||||
| 29 | 核酸冷凍離心干燥儀 | 1 | 1 | |||||||
| 30 | 病毒載量測定裝置 | 1 | ||||||||
| 31 | DNA測序儀 | 1 | ||||||||
| 32 | DNA轉導儀 | 1 | ||||||||
| 33 | 層析純化裝置 | 1 | ||||||||
| 34 | 流式細胞儀 | 1 | 1 | |||||||
| 35 | 低溫高速離心機 | 3 | 8 | 1 | 3 | 1 | ||||
| 36 | 普通離心機 | 6 | 10 | 4 | 8 | 3 | 6 | |||
| 37 | 真空冷凍干燥機 | 1 | 2 | |||||||
| 38 | 高壓滅菌器 | 4 | 15 | 3 | 10 | 2 | 4 | |||
| 39 | 干烤滅菌器 | 5 | 15 | 3 | 10 | 2 | 6 | |||
| 40 | 高精度恒溫恒濕箱 | 1 | 4 | 2 | 1 | |||||
| 41 | 恒溫培養(yǎng)箱 | 10 | 40 | 6 | 25 | 5 | 10 | |||
| 42 | 生化培養(yǎng)箱 | 4 | 15 | 2 | 5 | 1 | 2 | |||
| 43 | 霉菌培養(yǎng)箱 | 1 | 3 | 1 | 1 | |||||
| 44 | CO2培養(yǎng)箱 | 1 | 8 | 2 | 1 | |||||
| 45 | 厭氧培養(yǎng)箱 | 1 | 2 | 1 | 1 | |||||
| 46 | 厭氧工作站 | 1 | ||||||||
| 47 | 恒溫水浴箱 | 10 | 20 | 5 | 10 | 4 | 5 | |||
| 48 | 恒溫搖床培養(yǎng)箱 | 4 | 8 | 3 | 5 | 1 | ||||
| 49 | 低溫冰箱(-20℃) | 15 | 25 | 6 | 10 | 3 | 5 | |||
| 50 | 低溫冰箱(-40℃) | 4 | 2 | |||||||
| 51 | 低溫冰箱(-85℃) | 3 | 5 | 1 | 1 | |||||
| 52 | 超低溫冰箱(-140℃) | 1 | ||||||||
| 53 | 組織切片制作系統(tǒng) | 1 | 1 | |||||||
| 54 | 冰凍切片機(套) | 1 | 1 | 1 | ||||||
| 55 | 液氮罐 | 3 | 10 | 2 | 3 | 1 | 2 | |||
| 56 | 程序降溫儀 | 1 | ||||||||
| 57 | 人工氣候箱 | 1 | ||||||||
| 58 | PEET柜 | 1 | ||||||||
| 59 | 超低容量噴霧機 | 1 | 1 | 1 | ||||||
| 60 | 吸入染毒系統(tǒng) | 1 | 1 | |||||||
| 61 | 均質器 | 6 | 12 | 3 | 5 | 2 | 2 | |||
| 62 | 全自動血球記數(shù)器 | 2 | ||||||||
| 63 | 圖像分析系統(tǒng) | 1 | ||||||||
| 64 | 超聲波清洗器 | 1 | 3 | 1 | ||||||
| 65 | 制冰機 | 3 | 1 | |||||||
| 66 | 血乳酸儀 | 1 | ||||||||
| 67 | 多導生理記錄儀 | 1 | ||||||||
| 68 | 尿分析儀 | 1 | ||||||||
| 69 | 水迷宮儀 | 1 | ||||||||
| 70 | 穿梭箱 | 1 | ||||||||
| 71 | 微量振蕩器 | 4 | 10 | 3 | 5 | 1 | 2 | |||
| 72 | 樣品粉碎機 | 2 | 3 | 1 | 2 | 1 | 1 | |||
| 73 | 微波消解器 | 2 | 4 | 1 | 2 | 1 | 1 | |||
| 74 | 超聲波細胞粉碎儀 | 1 | 2 | |||||||
| 75 | 純水處理器 | 2 | 5 | 1 | 3 | 1 | 1 | |||
| 76 | 1/100萬電子天平 | 1 | ||||||||
| 77 | 1/萬--1/10萬電子天平(兼容) | 1 | 4 | 2 | ||||||
| 78 | 1/萬電子天平 | 2 | 10 | 2 | 8 | 1 | 2 | |||
| 79 | 1/千電子天平 | 5 | 20 | 3 | 10 | 2 | 4 | |||
| 80 | 等離子光譜分析系統(tǒng) | 1 | 1 | |||||||
| 81 | 等離子發(fā)射光譜--質譜聯(lián)用儀 | 1 | 1 | |||||||
| 82 | 原子吸收分光光譜儀 | 2 | 4 | 1 | 2 | 1 | ||||
| 83 | 原子熒光分光光度計 | 1 | 2 | 1 | 2 | 1 | ||||
| 84 | 紫外/可見/近紅外分光光譜儀 | 1 | 1 | |||||||
| 85 | 紅外分光光譜儀 | 1 | ||||||||
| 86 | 紫外/可見分光光譜儀 | 1 | 3 | 1 | 2 | 1 | ||||
| 87 | 可見分光光度計 | 4 | 10 | 3 | 5 | 2 | 2 | |||
| 88 | 熒光分光光度計 | 1 | 2 | 1 | ||||||
| 89 | 鋅卟啉測定儀 | 1 | 1 | |||||||
| 90 | 散射式濁度儀 | 1 | 2 | 1 | 1 | 1 | 1 | |||
| 91 | 旋光測定儀 | 1 | 1 | 1 | 1 | 1 | 1 | |||
| 92 | 折光儀 | 1 | 1 | 1 | 1 | 1 | 1 | |||
| 93 | 總有機碳測定儀 | 1 | 1 | |||||||
| 94 | 氣相色譜-質譜-質譜聯(lián)用儀 | 1 | ||||||||
| 95 | 氣相色譜-質譜聯(lián)用儀 | 1 | 1 | |||||||
| 96 | 高分辨氣相色譜-質譜聯(lián)用儀 | 1 | ||||||||
| 97 | 氣相色譜儀 | 3 | 6 | 2 | 4 | 1 | 1 | |||
| 98 | 液相色譜-質譜-質譜聯(lián)用儀 | 1 | ||||||||
| 99 | 液相色譜-質譜聯(lián)用儀 | 1 | 1 | |||||||
| 100 | 高效液相色譜儀 | 2 | 4 | 1 | 2 | 1 | ||||
| 101 | 全自動氨基酸分析儀 | 1 | 1 | |||||||
| 102 | 離子色譜儀 | 1 | 2 | 1 | 1 | 1 | ||||
| 103 | 毛細管電泳儀 | 1 | ||||||||
| 104 | 制備色譜儀 | 1 | ||||||||
| 105 | 逆流色譜儀 | 1 | ||||||||
| 106 | 飛行時間質譜儀 | 1 | ||||||||
| 107 | 磁質譜儀 | 1 | ||||||||
| 108 | 分離質譜儀 | 1 | ||||||||
| 109 | 核磁共振波譜儀 | 1 | ||||||||
| 110 | 固相微萃取系統(tǒng) | 1 | 2 | 1 | 1 | |||||
| 111 | 頂空進樣裝置 | 1 | 1 | 1 | 1 | 1 | ||||
| 112 | 吹掃捕集裝置 | 1 | 1 | 1 | ||||||
| 113 | 吹氮濃縮裝置 | 1 | 2 | 1 | ||||||
| 114 | 超臨界萃取系統(tǒng) | 1 | ||||||||
| 115 | 熱解析儀 | 1 | 1 | 1 | ||||||
| 116 | 快速溶劑萃取系統(tǒng) | 1 | ||||||||
| 117 | 超聲波萃取儀 | 1 | ||||||||
| 118 | 自動凝膠流分收集器 | 1 | 1 | |||||||
| 119 | 薄層色譜系統(tǒng) | 1 | 1 | 1 | 1 | 1 | 1 | |||
| 120 | 薄層色譜掃描儀 | 1 | 1 | |||||||
| 121 | pH/離子選擇電極測定儀 | 6 | 10 | 3 | 4 | 2 | 2 | |||
| 122 | 電導率測定儀 | 1 | 1 | 1 | 1 | 1 | 1 | |||
| 123 | 極譜/電位/陽極溶出儀 | 1 | 1 | 1 | ||||||
| 124 | 流動注射分析儀 | 1 | 1 | |||||||
| 125 | 蛋白質測序儀 | 1 | ||||||||
| 126 | 多功能快速檢測儀 | 1 | ||||||||
| 127 | 水分測定儀 | 1 | 1 | |||||||
| 128 | 水質連續(xù)自動檢測系統(tǒng) | 1 | ||||||||
| 129 | 激光粒度分析儀 | 2 | 1 | |||||||
| 130 | 分散度測定儀 | 1 | 1 | 1 | ||||||
| 131 | 甲醛測定儀 | 1 | 1 | 1 | 1 | 1 | 1 | |||
| 132 | 一氧化碳測定儀 | 2 | 3 | 1 | 2 | 1 | 2 | |||
| 133 | 二氧化碳測定儀 | 2 | 3 | 1 | 2 | 1 | 2 | |||
| 134 | 空氣采樣裝置 | 6 | 10 | 4 | 6 | 2 | 4 | |||
| 135 | 蛋白質自動測定儀 | 1 | 1 | |||||||
| 136 | 全自動纖維素測定儀 | 1 | ||||||||
| 137 | 全自動脂肪測定儀 | 1 | ||||||||
| 138 | 雙向蛋白電泳儀 | 1 | ||||||||
| 139 | 化學發(fā)光儀 | 1 | ||||||||
| 140 | 臭氧測定儀 | 1 | 2 | 1 | 1 | 1 | 1 | |||
| 141 | 高速大容量旋轉蒸發(fā)器 | 2 | 3 | 2 | 1 | |||||
| 142 | 熱釋光劑量儀(套) | 2 | 2 | 1 | 1 | |||||
| 143 | 醫(yī)用診斷X線機性能檢測設備 | 1 | 2 | 1 | ||||||
| 144 | 放射治療劑量測量儀 | 1 | 1 | 1 | ||||||
| 145 | α、β表面沾污測量儀 | 1 | 2 | 1 | 1 | 1 | ||||
| 146 | 中子劑量當量測量儀 | 1 | 1 | 1 | ||||||
| 147 | 防護級χ、γ射線劑量儀 | 3 | 4 | 2 | 2 | 1 | 1 | |||
| 148 | 低本底γ譜儀(高純鍺) | 1 | 1 | 1 | ||||||
| 149 | 數(shù)字減影設備性能檢測體模 | 1 | 1 | |||||||
| 150 | CT性能檢測體模 | 1 | 1 | 1 | ||||||
| 151 | 計算機X射線攝影裝置性能檢測、直接數(shù)字式X射線攝影裝置性能檢測體模 | 1 | 1 | |||||||
| 152 | 正電子發(fā)射型斷層掃描裝置性能檢測體模 | 1 | 1 | |||||||
| 153 | 放療自動掃描水箱 | 1 | 1 | 1 | ||||||
| 154 | 單光子發(fā)射型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性能檢測體模 | 1 | ||||||||
| 155 | 磁共振性能檢測體模 | 1 | ||||||||
| 156 | 液體閃爍測量儀 | 1 | 1 | |||||||
| 157 | 環(huán)境級χ、γ劑量率儀 | 2 | 2 | 1 | 1 | 1 | 1 | |||
| 158 | 便攜式γ譜儀 | 1 | 1 | 1 | ||||||
| 159 | α、β弱放射性測量裝置 | 1 | 1 | 1 | ||||||
| 160 | 低本底液體閃爍測量儀 | 1 | ||||||||
| 161 | 氡釷分析儀 | 1 | 1 | 1 | ||||||
| 162 | 中子射線個人劑量測量裝置 | 1 | ||||||||
| 163 | 個人劑量報警儀 | 4 | 8 | 2 | 4 | 2 | ||||
| 164 | 放射防護器材防護性能檢測設備(套) | 1 | ||||||||
| 165 | 灰化裝置 | 1 | 1 | 1 | ||||||
| 166 | 石材樣品粉碎設備(套) | 1 | ||||||||
| 167 | 紫外線強度分析儀 | 1 | 1 | 1 | 1 | 1 | 1 | |||
| 168 | 硫化氫快速監(jiān)測儀 | 1 | 1 | 1 | 1 | 1 | ||||
| 169 | 二氧化硫自動監(jiān)測儀 | 1 | 1 | |||||||
| 170 | 氯氣快速檢測儀 | 1 | 1 | |||||||
| 171 | 動壓平衡自動跟蹤等速煙塵采樣儀 | 1 | ||||||||
| 172 | 振動測定儀 | 1 | 1 | 1 | ||||||
| 173 | 微波漏能測試儀 | 1 | 1 | 1 | 1 | |||||
| 174 | 場強儀 | 1 | ||||||||
| 175 | 頻譜分析儀(套) | 1 | ||||||||
| 176 | 氨測定儀 | 1 | 1 | |||||||
| 177 | 便攜式紅外氣體分析儀 | 1 | 1 | |||||||
| 178 | 有機氣體測定儀 | 1 | 1 | |||||||
| 179 | 氣體采樣及濃縮系統(tǒng) | 1 | 1 | |||||||
| 180 | 聲級計 | 3 | 4 | 2 | 3 | 1 | 2 | |||
| 181 | X光機 | 1 | 1 | 1 | 1 | |||||
| 182 | 高千伏X光機 | 1 | ||||||||
| 183 | 聽力計 | 2 | 2 | 1 | 1 | 1 | ||||
| 184 | B超(甲狀腺、腹部) | 2 | 2 | 1 | 1 | 1 | ||||
| 185 | 肺功能測定儀 | 1 | 2 | 1 | 1 | |||||
| 186 | 血流圖儀 | 1 | ||||||||
| 187 | 肌電圖儀 | 1 | ||||||||
| 188 | 裂隙燈 | 1 | ||||||||
| 189 | 腦電圖儀 | 1 | ||||||||
| 190 | 全自動生化分析儀 | 1 | 1 | |||||||
| 191 | 半自動生化分析儀 | 1 | 1 | 1 | 1 | |||||
附錄三 本建設標準用詞和用語說明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
條文說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14
第二章 建設規(guī)模與項目構成………………………………………………………14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15
第四章 建設用地……………………………………………………………………17
第五章 規(guī)劃布局……………………………………………………………………18
第六章 建筑標準……………………………………………………………………18
第七章 儀器設備裝備及其他相關指標……………………………………………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和公共衛(wèi)生體系建設的需要,加強和規(guī)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提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程項目決策水平與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fā)揮投資效益,保證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效實施疾病預防與控制、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處置、疫情及健康相關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監(jiān)測與控制、實驗室檢測與評價、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和技術指導與應用研究等職能,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條明確了本建設標準適用范圍。本建設標準除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提供依據(jù)外,也為其他各級各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如獨立設置的職業(yè)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及各種地方性疾病等預防控制機構相關功能用房建設提供了參照依據(jù)。
第三條 本條明確了本建設標準的作用。
第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的要求,適應和滿足社會對疾病預防控制和衛(wèi)生服務的需求,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fā),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現(xiàn)狀與發(fā)展的關系,堅持科學、合理、適用、節(jié)約的建設原則,在保證基本設施建設的科學性和 性的基礎上,應充分考慮工藝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同時應充分考慮節(jié)約投資和降低運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證和發(fā)揮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區(qū)域衛(wèi)生規(guī)劃中,應重視衛(wèi)生資源的合理配置。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進行改建、擴建的時候,應充分利用已有基礎設施,合理規(guī)劃、充分利用。
第六條 本條明確了本建設標準與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定額、指標的關系。
第二章 建設規(guī)模與項目構成
第七條 本條闡明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規(guī)模確定原則。我國地域遼闊,區(qū)域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工作內容、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建設規(guī)模也不盡相同。
第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的基本工作任務包括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處置、疾病預防與控制、疫情收集與報告、監(jiān)測實驗與評價、健康教育與促進、應用研究與指導、業(yè)務培訓與保障、技術管理與服務等。主要職能和工作內容、項目見衛(wèi)生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本職能》。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項目構成根據(jù)履行基本職能、完成基本任務的需要確定。
第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實驗用房,根據(jù)職能分工、開展工作、滿足功能、完成任務的要求,分為基本實驗用房和特殊用途實驗用房。
基本實驗用房,指對應職能分工、滿足必須開展的基本工作任務所需的實驗用房,包括微生物與寄生蟲、理化、毒理、消毒與病媒生物、放射等各類基本項目功能實驗用房,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日常工作的基礎。其建設規(guī)模應根據(jù)滿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預防控制任務,同時兼顧未來發(fā)展的原則確定。
特殊用途實驗用房,指根據(jù)地區(qū)衛(wèi)生發(fā)展規(guī)劃、本單位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設置的,功能針對性較強、條件要求較高、結構較復雜、投資較大的實驗室,如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二噁英實驗室、電子顯微鏡實驗室、SPF級實驗動物房、等離子光譜/質譜儀檢測室等,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滿足開展基本工作的基礎上,提升工作水平、解決深層次問題、加強應對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處置能力所需設置的實驗用房。其建設規(guī)模應根據(jù)轄區(qū)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本單位技術水平確定。
業(yè)務用房,是指開展衛(wèi)生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能》明確的業(yè)務工作,除實驗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設規(guī)模應根據(jù)完成基本業(yè)務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進行確定。
保障用房,是指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正常開展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對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起輔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包括實驗用品庫房、一般化學試劑庫房、毒害性物品庫房(劇毒品庫)、易燃易爆物品庫房、腐蝕性物品庫房、應急物資貯備庫房、冷庫、中心供應站、污水處理設施、配電房、泵房、車庫、消防設施及其他建筑設施用房等。其建設規(guī)模應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務、保障衛(wèi)生防病機制正常運轉所必須具備的功能單元確定。
行政用房,包括領導辦公室、中心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人事部、財務部、檔案室、工會、消防安保、后勤管理部、保衛(wèi)部等功能用房。建設規(guī)模參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確定。
第十條 隨著第三產業(yè)的發(fā)展,小而全的建設模式逐漸淘汰,充分利用社會化公共服務資源已成為趨勢。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一條 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面積指標是編制組根據(jù)全國28個省級、132個地市級和456個縣區(qū)級共616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現(xiàn)狀情況調查結果和理論測算確定的。
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規(guī)模按功能需求與人員編制,由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后確定。
第十二條 各類工作用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是在省、地、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類工作用房基本情況調查結果的基礎上,根據(jù)衛(wèi)生部辦公廳、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衛(wèi)辦疾控發(fā)〔2004〕108號)中實驗用房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省級不少于41%,地級不少于40%,縣級不少于35%的規(guī)定,以及開展各項基本業(yè)務工作的需要,結合專家綜合分析評估確定。
一、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jù)職能分工應建立下列功能實驗用房:
1省級:BSL-3/ABSL-3實驗室,分子生物學實驗室,腸道細菌檢測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分離鑒定實驗室,呼吸道病毒實驗室,腸道病毒實驗室(含脊灰實驗室),HIV初篩、確認實驗室,結核病參比實驗室,地方?。ê渌苑莻魅拘约膊。嶒炇遥纳x病實驗室,消毒實驗室,殺蟲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霉菌分離及鑒定實驗室,蟲媒病毒實驗室,毒理室及感染動物房,放射防護檢測實驗室,職業(yè)衛(wèi)生檢測室,化學毒物及毒素檢測實驗室,普通理化實驗室,生化實驗室等。
2地級:分子生物學實驗室,血清學實驗室,腸道菌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分離鑒定實驗室,HIV初篩實驗室(確認實驗室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結核病參比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消毒實驗室,殺蟲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霉菌分離及鑒定實驗室,放射防護檢測實驗室,職業(yè)衛(wèi)生檢測室,常見化學毒物檢測實驗室,普通理化實驗室等。
3縣級:血清學檢測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腸道菌分離鑒定實驗室,HIV初篩實驗室,結核病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職業(yè)衛(wèi)生和放射防護檢測室,理化實驗室,生化實驗室等。
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功能:
1省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實驗,細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養(yǎng)分離鑒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yǎng)分離鑒定,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微生物檢測,消毒滅菌效果檢測,健康相關物品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寄生蟲病中間宿主和蟲媒的抗藥性測定,作業(yè)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huán)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食品、化妝品、涉水產品的安全性檢測,消殺產品和衛(wèi)生產品衛(wèi)生質量分析,健康相關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衛(wèi)生質量分析,大型醫(yī)用設備應用質量檢測,食物中毒、職業(yè)中毒、農藥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學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分析,急性、亞急性、亞慢性與慢性毒性試驗,刺激性與過敏性試驗、致癌與致畸毒性試驗,營養(yǎng)與保健食品功能評價,化妝品功能評價,其他健康相關物品有關功能評價等。
2地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實驗,常見細菌、病毒、霉菌培養(yǎng)分離鑒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yǎng)初步分離鑒定,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衛(wèi)生質量檢測,消毒滅菌效果檢測,健康相關物品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病原學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寄生蟲病中間宿主和蟲媒的抗藥性測定,作業(yè)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huán)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飲用水和水源水質分析,食物中毒、職業(yè)中毒、農藥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學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初步分析等。
3縣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實驗,細菌培養(yǎng)分離鑒定,常見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yǎng)初步分離,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病原學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作業(yè)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huán)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飲用水和水源水質分析,常見毒物和化學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第十三條 特殊用途實驗用房,不限于附錄A所列項目,應根據(jù)地區(qū)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本單位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另行設置。
本條明確了特殊用途實驗用房建筑面積計算的依據(jù),具體建筑面積應根據(jù)專業(yè)特點、實驗要求、建筑形式等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培訓和教學用房的建設規(guī)模,根據(jù)衛(wèi)生部《頒發(fā)試行〈衛(wèi)生防疫站工作制度〉等六個文件的通知》(83)衛(wèi)防字第61號)附件四《各級衛(wèi)生防疫站建筑標準(試行)》中“凡承擔教學實習任務的衛(wèi)生防疫站可按編制每人增加1 M2—3M2的建筑面積”的規(guī)定,并換算占總面積的百分比為3%—8%基礎上,和衛(wèi)生部與發(fā)展改革委針對中西部地區(qū)國債建設項目共同制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指導意見》中“承擔教學實習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建筑面積可在上表6規(guī)定的標準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積”,結合教育部門《普通高等學校建筑規(guī)劃面積指標》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現(xiàn)狀確定的。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本條規(guī)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用地原則。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宜建筑密度小、朝向好、間距較大、自然通風順暢、綠化率高,以便實驗室廢氣的處理排放、稀釋與擴散,同時便于合理安排具有不同區(qū)域特性要求的人流、物流以及滿足實驗室其他有關特性的要求,避免或減少交叉污染。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設用地,包括基本實驗、業(yè)務、保障、行政、特殊實驗、教學培訓用房以及配套設施和場地的用地。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綠化用地原則。
第五章 規(guī)劃布局
第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選址,應在執(zhí)行國家有關政策與節(jié)約投資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便于服務社會,避免對外界產生不安全影響以及防止外界不良干擾等要求。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規(guī)劃,根據(jù)財力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設。
由于實驗用房專業(yè)性強,功能特殊,同時具備一定的生物(如病毒、細菌)、化學(如各種有毒物品)、物理(如放射物)安全性,對建筑結構、通風、空氣調節(jié)、水電、人流、物流等有特定要求,因此,實驗用房不宜與其他功能用房混建。
對于毒理(包括動物房)、理化、微生物等不同類別的實驗建筑,由于實驗內容與安全特點不同,如:毒理(包括動物房)實驗室具有惡臭氣體散發(fā),微生物實驗室具有生物安全隱患,理化實驗室具有化學有害物產生等,需避免相互交叉污染或干擾;同時,由于不同類別的實驗建筑對室內空氣環(huán)境的工藝性要求不同,如:動物房通常需要進行全面凈化,理化實驗室普遍需要有效通風等,需設置具有相應特點的工程管網(wǎng),微生物實驗室中許多用房需要設置負壓或進行凈化。因此,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不同類別的實驗建筑宜獨立設置,如分別設置毒理樓、理化樓、微生物樓等。
在總平面布局時,由于實驗室常有不良氣體排出,因此實驗用房宜設置在當?shù)叵募拘★L頻的上風向,并根據(jù)各類實驗用房排放的氣體特性以及對環(huán)境污染程度的大小,從上風向向下風向,宜按照毒理、理化、微生物依次排列,以降低對其他建筑物內空氣的污染。
本條對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各類功能建筑的分區(qū)以及各分區(qū)之間的聯(lián)系與分隔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第六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建筑設計,在滿足工藝性和功能性特點的要求下,按照科學合理、安全衛(wèi)生、經(jīng)濟適用的原則,盡量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二十一條 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各類實驗過程中,常會產生各種有毒、有腐蝕性、異嗅及易燃易爆的氣體。這些有害氣體需要及時排出室外,避免造成室內污染,保障實驗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延長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因此,實驗用房通風是實驗室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內容。
自然通風是實驗用房全面通風的一種重要方式,自然通風主要依靠開啟門窗來實現(xiàn)。因此,有實驗用房的建筑物不宜采用玻璃幕墻,宜采用窗下墻形式。在建筑設計時,應盡量考慮擴大外窗及其可開啟的面積。自然采光對于實驗用房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有利于實驗人員的視覺判斷,而且讓自然日光進入實驗用房將會改善每個空間的形象與品質。
實驗建筑物的方位應保證室內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儀器設備較多的建筑物應避免西曬。實驗建筑物的朝向,應根據(jù)夏季主導風向對實驗室能形成穿堂風或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作用確定。實驗建筑物的迎風面與夏季主導風向宜成60°~90°夾角,小也不宜小于45°角。
采用自然通風與采光,對于整體建筑物無需常年人工通風或制造常年人工氣候以及人工照明,既節(jié)省了建設投資,降低了運行與維護費用,又使安全性、可靠性與舒適性更有保障。
機械通風是實驗建筑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通風方式,例如:1.許多實驗用房需要具備潔凈、負壓、恒溫恒濕的環(huán)境條件,需設置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2.在實驗過程中集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需要通過局部排風罩進行捕集、排除。因此,建筑形式應便于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本條按照滿足工藝要求、節(jié)省投資、降低能耗的原則,規(guī)定了實驗建筑關于通風與采光的設計要求。
第二十二條 本條是根據(jù)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或其區(qū)段抗震設防類別。
第二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的特點是實驗內容廣泛,要求各異,其大小、形態(tài)及室內環(huán)境指標多不相同,應根據(jù)實驗的對象、內容與要求進行建造。實驗用房是實驗工藝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針對性與多樣性的特點。有的需要建筑物提供大空間來形成開放型實驗室,如許多化學實驗室,由于它們的共性較多,需要的工作面較大,因此常被希望建成大空間的工作平臺,以便相互配合,提高工效;有的需要在較大的空間內按實驗的特定要求劃分出多個區(qū)域,形成一個組合型實驗室。如:①組合形式PCR實驗室(基因擴增實驗室),根據(jù)特定的專業(yè)要求,應設置五個(或四個/三個)相互隔離的工作區(qū)域,即試劑貯存和準備區(qū)、樣品粉碎區(qū)(根據(jù)需要設置)、樣品制備區(qū)、擴增反應混合物配制和擴增區(qū)以及產物分析區(qū);當采用熒光PCR時,擴增區(qū)和產物分析區(qū)可合并為一個區(qū)。為了減少不同工作區(qū)之間的空氣交換量,各個工作區(qū)的出入口應設置緩沖間,并且當建筑條件許可時,可設置內部專用走廊,形成定向的人流、物流與實驗流程。同時對室內環(huán)境也有特定要求,需設置通風系統(tǒng),形成定向的氣流包保護區(qū),避免各個實驗區(qū)之間的相互干擾。② HIV血清學實驗室,按專業(yè)要求,應設置清潔區(qū)、半污染區(qū)及污染區(qū)三個區(qū)域,根據(jù)需要還可設置血清庫。整體布局應符合合理的工藝流程、生物安全以及人流與物流的要求。
因此,實驗用房具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無一般民用建筑中慣有的“標準層”或“標準間”的概念;二是需要建筑物提供大面積的敞開空間以及一定的層高,以便各種類型實驗室的布置與建造。鑒于上述特點,實驗用房宜采用框架(剪)或鋼結構,消除混合結構中承重墻對空間的限制,便于實驗室在新建、改建與擴建時靈活設置。
第二十四條 本條根據(jù)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222等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要求,規(guī)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防火設計原則。
設置實驗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對于大型貴重儀器實驗室以及過水后將發(fā)生嚴重危害環(huán)境或嚴重危及人體健康事故的實驗室,應采用合理的氣體滅火裝置。適用于實驗室的氣體滅火裝置通常有自動氣體滅火裝置和手動滅火器。采用自動氣體滅火裝置時,應在室內外分別設置手動控制開關,同時還應在消防值班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第二十五條 為了合理組織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實驗用房內部平面布局應滿足下列要求:①實驗區(qū)與非實驗區(qū)相互隔離;②人員經(jīng)更衣室更衣后進出實驗區(qū);③物品,特別是大型儀器設備經(jīng)垂直通道到達樓層后可直接進出實驗區(qū)。
本條規(guī)定了實驗用房內部平面布局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用房在樓宇中的垂直布局,應根據(jù)各類用房散發(fā)廢氣的毒性、刺激性及異嗅的強弱程度,以及工程管網(wǎng)量,并考慮合理的人流、物流組織和工作流程來確定。
實驗、業(yè)務、保障及行政等各類功能用房集中在一個樓宇時,宜將實驗用房置于樓宇上部,明確功能分區(qū),保證實驗用房呈獨立區(qū)域,并處理好交通關系,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避免不同類別的人流、物流相混雜。其余用房的垂直布局宜按照業(yè)務、行政及保障用房依次向下布置。
各類實驗用房集中在一個樓宇時,由于毒理(包括動物存養(yǎng))實驗室散發(fā)異嗅氣體的量與強度較大、工程管網(wǎng)量多、布置復雜,因此毒理實驗室宜設置在上部;理化實驗室散發(fā)化學氣體量較多、工程管網(wǎng)量較大,因此理化實驗室宜設置在樓宇上部;微生物實驗室所需通風設施的工程管網(wǎng)量相對較少,同時,實驗室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應收集消毒后排放,因此微生物實驗室宜設置在毒理、理化實驗室的下方。
實驗用房在樓層間的布局,宜按類別單元進行歸攏,分層設置。對于容易造成交叉干擾,而又難以有效隔離的實驗室,不得同層混合布置。
本條規(guī)定有利于有毒有害氣體的處理排放與稀釋,減輕對其他用房的不良影響,同時便于合理設置工程管網(wǎng)。
第二十七條 設置實驗用房建筑的電梯,按用途可分為客梯和貨梯兩類;按專業(yè)清潔要求可分為清潔梯和污物梯兩類。
實驗用房的垂直交通,在滿足人流需要的同時,更應滿足物流,包括樣品、試劑、器皿、儀器設備等運輸?shù)男枰?,因此實驗用房宜安裝電梯,位于四層及以上的實驗用房應安裝電梯。無論是高層還是多層建筑,在確定電梯時應至少設有一部貨梯或至少有一部客梯可兼作貨梯,以便實驗用品,特別是大型儀器設備的垂直運輸。有條件者,宜單獨設置污物梯。
客梯(清潔梯)的位置應設于樓宇主入口視覺顯著、交通便利的區(qū)域;貨梯一般與客梯相鄰,這種設置可以降低造價、提高效率,但也可以根據(jù)特殊需要,避開主要人流路線,在樓宇的其他區(qū)域獨立設置,通常是設于樓宇的另一端。在這種情況下,貨梯往往更多地被當作污物梯使用。獨立的貨梯或污物梯可以通過門禁系統(tǒng)進行管理,僅用于設備、材料、樣品和其他供給的運輸,并便于實現(xiàn)封閉清理與消毒。
貨梯或客貨兩用梯除設有常規(guī)功能外,還應配置運行直駛與停站更改功能。它的作用是保證在運送物品,特別是含有致病微生物的實驗樣品與廢棄物時,可以不受梯外其他樓層的召喚以及更改梯內錯按的樓層按鈕而直接到達目的樓層。
本條根據(jù)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人流、物流的合理需要,確定電梯設置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為了避免在實驗過程中因外窗玻璃的色彩造成色覺判斷誤差,本條對實驗用房外窗玻璃的色彩,以及避光措施的要求進行了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內隔墻應優(yōu)先選用厚度簿、保溫性好、施工方便的新型輕質材料,并滿足牢固、保溫、防火及表面光滑平整的要求,對合理布局、擴大使用面積、提升建設檔次、展現(xiàn)良好形象具有顯著的作用,更為重要的是應對未來的改建、擴建具有較好的靈活性。
無特定要求的實驗用房,內隔墻應具備良好的可視性,其意義在于:①提高安全性。由于實驗室結構往往比較復雜,工作人員較少,因此,提高實驗室的可視性,有利于及時發(fā)現(xiàn)實驗過程中出現(xiàn)的意外事故;②提高明亮度、增強開闊感。由于實驗室隔墻很多,對光線的阻擋程度較重,因此,提高實驗室的可視性,有利于保證整個實驗區(qū)域,包括走廊的明亮程度,并增強開闊感。
實驗用房采取玻璃分隔時,地面以上應采用不低于1m的實墻,以便放置裝有電源插座的實驗邊臺,并耐受推車等物體的沖撞,提高安全性。走廊兩側可以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盡量提高透明面積的比例。縱隔墻不宜全部采用玻璃隔斷。充分而有效地利用空間是現(xiàn)代實驗用房設計的重要理念之一,提高單位空間的貯物量在大多數(shù)實驗用房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在實驗臺上方設置支架或在墻上安裝吊柜是一種被普遍采用的既簡潔又美觀、實用的方式,因此,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在需要的地方以實墻代替玻璃隔斷來爭取空間,儲藏或擱置實驗物品。當縱隔墻采用玻璃隔斷時,應在近走廊與外墻處應各留不少于1.5m寬的實墻,以利于放置冰箱、器皿柜、資料柜等高大物件。
實驗用房吊頂、墻面的材料和構造除應滿足不起塵、不積灰、吸附性小以外,還應滿足耐消毒劑等化學物質腐蝕、防水與易清洗的要求。
實驗用房地面應采用耐腐蝕、耐磨損、易沖洗的建筑材料。對于潔凈實驗用房、負壓狀態(tài)BSL-2實驗用房及其以上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用房和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實驗用房地面材料除應滿足上述一般要求外,更應滿足整體無縫隙的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實驗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應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進行建設。
第三十條 本條根據(jù)實驗用房廢水的性質、成分和被污染程度規(guī)定了實驗廢水排水系統(tǒng)的設置原則,廢水排水系統(tǒng)的設計應遵照執(zhí)行。
一、排水方式。實驗廢水排水系統(tǒng),按所排除的污水性質、成分和被污染的程度并結合室外排水系統(tǒng)的情況,可設置分流排水或合流排水系統(tǒng):
1含有一般致病微生物的實驗廢水:宜設置專用排水管道,以便污水消毒。
2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實驗廢水:在小型實驗用房,當廢水量較小,放射性物質濃度不大時,可合成一個排水系統(tǒng)。對于排出的廢水量較小,但濃度高時,可采用特制的專用容器就地進行收集后,送往集中廢水貯存槽,然后送往外協(xié)廢水處理廠。在大型實驗用房,應根據(jù)排出的廢水中放射性物質濃度和化學性質等,可設置一個或幾個排水系統(tǒng)分流排出,需要處理的廢水排至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或外協(xié)的公共廢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3混合后更為有害的實驗廢水:當不同化學成分的廢水混合后的反應對管道有損害或可能造成事故時應分流排出。
4毒理實驗用房:為了能夠順暢地排除實驗動物房糞便,需要設置較一般下水更大直徑的排水管道,因此,宜單獨安裝專用排水系統(tǒng)。
5含有機溶劑的實驗廢水:由于有機溶劑往往不溶于水,不但有毒有害,而且多有強烈的異味,會隨排水支管道進入其他實驗用房的水封而散發(fā)至室內。因此,經(jīng)常使用有機溶劑的實驗用房,應盡量集中布置,并單獨安裝專用的排水管道。
6含有酸、堿、氰、鉻等無機污染物的實驗廢水:宜考慮設置獨立的排水管道。
7三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用房的廢水:按照現(xiàn)行國家標準《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tǒng)。
采取分流排水,有利于廢水的無害化處理。
二、排水管材
1含有酸、堿的實驗廢水:排水系統(tǒng)應選用耐酸耐堿的材料制作。
2含有氯仿、苯系物等溶劑型污染物的實驗廢水:排水系統(tǒng)應選用耐有機溶劑腐蝕的材料制作。
第三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實驗廢水中常含有少量的酸、堿、氰、鉻、重金屬等無機污染物,以及氯仿、苯、酯等有機污染物,甚至可能含有殘存的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質,因此,必須對廢水進行有效地處理,以達到安全排放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是在非常態(tài)狀況下使用的兩種應急救援設施。
在需要經(jīng)常使用硫酸、鹽酸、硝酸及氫氧化鈉等強腐蝕性化學品,以及需要接觸致病微生物的實驗過程中,當意外發(fā)生,造成化學灼傷或受到生物污染時,需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比較理想的處理辦法是在第一時間進行大水量沖洗,因此在危險實驗區(qū),宜根據(jù)實驗性質,合理設置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對于強腐蝕性化學品用量較大,并且有較多備用貯存的實驗用房,宜在每個實驗用房設置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對于一般化學實驗區(qū),可以洗眼器為主,緊急沖淋器為輔,設置在易受化學灼傷的實驗用房內。若受條件限制,也可根據(jù)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用房的特點,參照現(xiàn)行國家標準《化工企業(yè)安全衛(wèi)生設計規(guī)定》HG20571的精神,在緊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區(qū)域,或交通便利、服務半徑較小的區(qū)域(如公用走廊的中部),設置共用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在微生物實驗區(qū),以設置洗眼器為主,通常對緊急沖淋器的設置無特別要求。對于一般致病微生物實驗用房,當條件許可時,宜在每個實驗用房的出口處設置洗眼器;對于二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用房,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設置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
洗眼器與緊急沖淋器的水質應保持清潔。在建筑設計時應合理設置下水系統(tǒng),以便定期置換管中陳水,保持水質常新。緊急沖淋器底部地面應防滑,不宜設置擋水板或淋浴盆,以防應急人員滑倒、絆倒,并采取地面防水措施,以免在日常維護保養(yǎng)過程中影響周圍環(huán)境。
有條件的實驗用房,應設置與檢測工作范圍相應的有毒有害因素報警器等安全防護報警設施,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消除隱患。
本條規(guī)定了實驗用房洗眼器、緊急沖淋器和有毒有害因素報警器等安全防護報警設施的設置原則。
第三十三條 除了冷房、暖房及其他工藝要求的有特殊實驗條件的實驗用房外,一般實驗用房的溫度、濕度應滿足儀器設備的工作要求,通常夏季溫度不超過28℃,冬季溫度不低于16℃,相對濕度為40%~60%。由于上述空氣指標與人體舒適性要求相吻合,所以實驗用房的溫、濕度按舒適性指標控制即可滿足要求。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建筑空調的適用情況與醫(yī)院病房、賓館飯店、辦公寫字樓、商場等建筑空調的適用情況有很大區(qū)別,實驗建筑物的空調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特點:
1滿足避免造成交叉污染的要求。不同的實驗用房不得通過空調系統(tǒng)發(fā)生空氣交換,造成實驗用房交叉污染,因此各實驗用房的空調應具有獨立回風的功能。
2滿足實驗用房不飽和使用的要求。通常,實驗用房的使用率不飽和,在實驗建筑物中,有的是常用實驗用房,有的是非常用實驗用房,有的甚至很少使用。對于常用實驗用房,每天使用的數(shù)量、時間也多不統(tǒng)一。這些實驗用房使用的不確定因素,導致空調的運行負荷波動較大,因此,希望空調系統(tǒng)具有較好的負荷調節(jié)功能。
3 滿足實驗用房不定期加班的要求。實驗用房加班較多,為了保持實驗過程的連貫性,往往需要超時使用,其工作特性決定了實驗用房的使用時間不受正常作息時間的限制,甚至無法通過制訂計劃來預見和安排實驗用房的工作時間,尤其在應對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時更需要實驗用房能夠隨時啟用,因此希望空調系統(tǒng)具有提供小負荷的功能。
針對上述要求,實驗用房的空調系統(tǒng)應具有獨立、靈活、節(jié)能的特點。有潔凈、恒溫恒濕、負壓等特殊空氣條件要求的實驗用房,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宜分別獨立設置;若采取合并系統(tǒng),應按功能、類別進行歸類組合形成不同的系統(tǒng)單元,各系統(tǒng)單元獨立設置。不同功能類別的實驗用房,不得采用公共新風、回風和排風系統(tǒng),其意義主要在于以下二方面:
1防止不同實驗用房的空氣隨回風相互混合,造成交叉干擾;
2系統(tǒng)簡單、使用靈活、運行費用低、維修方便。
密閉實驗用房的空氣應保證一定的新鮮度,其新風量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jié)設計規(guī)范》GB50019和《潔凈廠房設計規(guī)范》GB50073要求,應不小于每人每小時40m3。
第三十四條 實驗過程中,常有各種有毒、有腐蝕性、異嗅及易燃易爆物質散發(fā),不僅危害實驗人員的鍵康與安全,而且影響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因此,實驗用房需要廣泛采取通風措施,及時有效地排除有害物。
對于集中產生大量有害物的地點,應設置局部排風裝置將有害物就地排出,以控制其在室內擴散。當排風介質混合后能產生或加劇腐蝕性、毒性、燃燒爆炸危險時,局部排風系統(tǒng)應單獨設置。
通常,局部排風是有效的通風方式,它可以利用小的風量,獲得 的控制效果。
除了在集中產生有害物的固定實驗操作點常采用局部排風外,對于大多數(shù)實驗用房,由于實驗操作點的位置經(jīng)常變化,以及化學試劑等揮發(fā)性物品的擺放位置通常比較分散等因素,有害物往往處于分散散發(fā)狀態(tài),其特點是源多、面廣、量小;另外,對于藥品庫、貯藏室、暗室、洗消室等有關實驗用房也往往有較多有害物散發(fā),應及時排除,在這些情況下,很難逐點采取局部排風進行控制,依靠全面通風來解決問題將是為經(jīng)濟有效的方法。除了可經(jīng)常打開門窗進行自然全面通風外,還應在重點實驗用房內考慮采取機械全面通風措施。對于散發(fā)有腐蝕性氣體的房間,應采用防腐風機;對于散發(fā)易燃易爆氣體的房間,應采用防爆風機。
第三十五條 由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用電量遠高于一般單位,并且用電情況很難具體說明:一方面大量的各種形式和規(guī)格的儀器設備需要足夠的電力供應;另一方面維持實驗用房特定的室內環(huán)境指標需要大量的供電容量,更為重要的是應考慮滿足實驗用房持續(xù)發(fā)展的需要。因此,在設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總供電容量時應留有足夠的余量。
為了安全保存菌種、毒種、試劑、疫苗以及維持實驗的連續(xù)性,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需要不間斷供電,因此,要求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并采用雙路供電,不具備雙路供電條件的,應設置自備電源。有特殊要求的,應配備不間斷電源。
為了增加用電安全性,避免電器損壞和人員傷亡,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宜設置獨立的接地系統(tǒng)。
本條根據(jù)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用電情況的特點和要求,規(guī)定了供電用電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確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防雷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根據(jù)工作職能,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著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處置、疫情收集與報告、反生物與化學恐怖事件等重要任務,同時具有一定生物、化學和物理的安全性要求。因此,應具備比較 的綜合布線、計算機網(wǎng)絡、樓宇自控等智能化系統(tǒng),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安全防范措施,并預留發(fā)展空間。
綜合布線系統(tǒng)是實現(xiàn)樓宇智能化的基礎設施,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率高、功效顯著,應是需要重點設置的項目。在辦公區(qū),每名工作人員宜擁有一個數(shù)據(jù)與語音點,并考慮未來發(fā)展的需要。在實驗區(qū),每個實驗室至少設置一個數(shù)據(jù)與語音點,有特殊需求可另行考慮;走廊上宜設少量語音點。對于有條件者,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增加配置。
電子門禁系統(tǒng)是需要積極考慮采用的智能設施,其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對實驗人員的一般出入管理和準入制管理,對出入實驗用房、菌毒種庫等的區(qū)域權限、時段權限以及出入人員姓名、出入時間等均可進行識別和記錄,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管理體系中起到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本條確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智能化水平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出于減少對實驗結果的影響和加強對實驗人員的保護,實驗用臺柜木制部分的基材應符合環(huán)保要求。為了減輕化學試劑對實驗用臺柜的損害,延長使用壽命,臺柜面材應具備耐腐蝕、易清洗、防水及防火的性能。
實驗用臺柜應根據(jù)實驗需要,合理確定結構形式,常見的有邊臺、一般中央臺、半島形臺、啞鈴形變形臺等。同時在確定柜體結構時,應考慮實驗人員立位與坐位操作、書寫、物品放置與儲存等因素。
實驗用臺柜的配件應符合實驗用房要求,如:拉手宜呈圓弧形,以防止碰傷實驗人員以及鉤掛工作服;抽屜導軌宜為三節(jié)結構,以保證抽屜可以完全拉開至臺面垂線之外,不妨礙實驗用品的放??;涉及存放腐蝕性物品的柜體,合頁應選用耐腐蝕型;水槽應耐酸、堿及有機溶劑,水槽上方可根據(jù)需要設器皿滴水架;水嘴形式應滿足實驗需要,同時滿足使用方便、結構牢固等要求。
本條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用臺柜的原則要求。
第七章 儀器設備裝備及其他相關指標
第三十九條 本條所提供的儀器設備裝備標準,分別列出完成常規(guī)工作所需儀器設備(A)、按照基本功能必須裝備的基本儀器設備(B),以及根據(jù)地域特點和工作需求應裝備的基本儀器設備(C)。A、B類為通用性儀器設備,是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必須具備的儀器設備;C類為特別配備的儀器設備,是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jù)當?shù)貛в械赜蛐蕴攸c的疾病情況,采取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和特別工作手段,以及開展科學研究等所需要的基本儀器設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出購置計劃前應對社會需求、人員技能、使用頻率、儀器的運行費用以及區(qū)域內和系統(tǒng)內資源共享的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所需設備裝備,是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需具備的儀器設備。各地應根據(jù)衛(wèi)生部有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規(guī)范標準等要求給予配置。
第四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是一種比較復雜的功能性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間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如生物安全、潔凈、恒溫恒濕、防輻射、防振動、隔聲等要求,因此工程造價相應較高。本建設標準采用以住宅為參照系確定建筑工程造價的方法,根據(jù)各類地區(qū)現(xiàn)狀調查的結果,規(guī)定實驗用房可參照建設地區(qū)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筑工程造價的2~4倍確定,其他用房可參照1.5~2倍確定。
本條規(guī)定的工程造價,不含在實驗用房內為滿足實驗需要所添置的實驗儀器設備、實驗臺柜等實驗用物品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在實際工作中,經(jīng)濟評價應按國家現(xiàn)行的《建設項目經(jīng)濟評價方法與參數(shù)》及當?shù)匦l(wèi)生廳局具體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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